新進人員體格檢查

一、相關規定如下:

  1. 對象:新進教職員工
  2.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0條規定。
  3. 義務與罰則: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勞工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接受之義務。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4. 有下列情形得免一般體格檢查,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免實施前項一般體格檢查:
    (1)   非繼續性之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
    (2)   其他法規已有體格或健康檢查之規定。
    (3)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第一項檢查距勞工前次檢查未逾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附表十規定之定期檢查期限,經勞工提出證明者,得免實施。

二、報到須知

  1. 新進人員報到前,需自行至勞動部會商衛生福利部認可之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進行一般體格檢查(請至https://hrpts.osha.gov.tw/asshp/hrpm1055.aspx查詢),並持完成之體檢報告正本,繳交至健康中心(各醫院體檢作業皆須7-14個工作日,敬請提早作業時間, 以免影響當日報到完成之權益)。
  2. 報告之檢查期限,符合該規則第11條規定,即未滿40歲,每5年1次、年滿40歲未滿65歲,每3年1次、年滿65歲,每年1次。
  3. 如欲留存體檢報告正本備用,繳交影本時,勞工與雇主(工作單位)須共同核對後於影本上核章,註明【與正本相符】。
  4. 本校教職員工體格檢查紀錄表(如附件)
  5. 填寫健康資料時,身體有任何特殊疾病或異常者,務請據實填寫。
  6. 如有新進人員體格檢查相關問題,請來電至健康中心7749-6449或7749-5754查詢。